据新华社《成都日报》《华西都市报》报道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无证醉驾连撞5车
去年5月,在成都一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之后他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驾车搭载其父母在成都市内东侧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后,仍驾车从该酒楼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而后驾车返至市区的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孙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审判长制止欢呼
昨天10时,孙伟铭在法警的带领下低着头走上被告席。“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原本寂静的法庭顿时像炸开了锅一样,有人低声欢呼,迅速被审判长制止。
孙伟铭当即表示:“我请求上诉。审判长,这是我没有料到的结果。事发当时,我整个人喝得迷迷糊糊,完全没有意识,根本就不是故意要越双实线的。除了犯下这次严重的错误外,我自认还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求生的机会。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
随后,孙伟铭被法警带离法庭。走到法庭门口时,他突然转过头,对着旁听席大喊:“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对不起你们。”坐在旁听席角落的孙的家属掩面而泣:“不公平,不公平!”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该案审判长介绍,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杭州飙车案判3年
5月7日晚8点左右,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将正穿过斑马线的谭卓当场撞死。7月20日,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案发后,胡斌亲属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113.01万元。
1月21日晚,三门峡310国道上发生一起轻微车祸。就在双方等待处理事故时,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凌晨,王主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7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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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案判决引发争议
孙伟铭案的结果一出来,立即受到了我国刑法界的广泛关注。有专家认为,成都中院的判决正确,量刑恰当,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孙伟铭案的罪名还需要商榷。
正方:此判决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说,杭州、三门峡和成都的三起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杭州案,被告人胡斌具备开车资格,没有醉酒,因此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交通肇事加重情节;三门峡案,对方要承担部分责任,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加上积极赔偿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
而成都案中,孙伟铭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对于一个醉酒的人来说,他没有任何资格说“我能够控制局面”,他失去了对自身的控制,产生了如此恶劣的社会后果。孙伟铭的态度是放任的,因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案判决对于今后的量刑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对醉酒驾车者会严惩不贷,法院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性。
反方:无证据证明有伤人故意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表示,孙伟铭的罪名值得商榷,从犯罪构成上看,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逻辑是不对的。法院应该以造成事故发生时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做出判断,而不是判断被告人是否知晓相关法规。